公司业务受疫情影响,从协议该考虑哪些因素?
相信大多数法务同仁都纷纷开启了在家办公的云模式。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型肺炎疫情)背景下,公司对收到疫情影响的业务,一定也需要起草与业务相关的补充或变更协议。针对主协议而言,从业务角度考虑相关审查点即可,而如何审查相关受疫情影响的从协议,而更多是结合相关疫情性质与阶段,以及业务与疫情影响因果关系来考虑相关因素。
首先,应在从协议中写明双方对新型肺炎疫情的认识,并定义其性质
从新型肺炎疫情的情况来看,情况与“非典”疫情类似,均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2003年“非典”疫情相关的司法案例检索结果来看,司法机关对该疫情的性质没有统一的认识,相当部分法院认为该疫情为情势变更,其他法院则将该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为防止合同双方存在争议,从合同履行义务较多的一方来看,如双方提前约定为不可抗力,则应提示有关公司,不可抗力所指的客观情况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需已经达到了不能履行的程度,即需达到履行不能的情形。如约定为情势变更,则情势变更所指的客观情况的变化不必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合同仍可以履行,只是合同义务方履行成本难以承受,造成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使履约失去意义。即使本约定可能对争议解决不能起到最终的决定作用,但双方对疫情的统一认识也可帮助法院在分析合同履行时的情况对疫情的性质作出判断和定性。
其次,根据新型肺炎疫情发展的不同阶段,应约定双方对疫情认识的兜底条款
因实务中存在法院认为合同双方已就疫情影响做提前约定,故不认可疫情发展严重后合同某一方仍以疫情作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免责情形的观点。故从公司角度出发,应根据疫情的不同阶段,结合自身业务与疫情影响的因果关系,约定兜底条款。例如可约定为,明确约定双方对疫情的认识是基于何时何地的何种材料,如产生更严重的疫情影响,则双方对未约定完全产生的相关后果仍保留按照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来主张权利。
再次,与一般从协议无异,应考虑在从协议中列明主协议的相关情况
如合同双方在从协议外可能存在多个主协议关系,或者相关款项往来频繁的情况,应就本从协议影响的主协议编号、名称、主协议主体等情况进行明确阐述。如从协议调整的是双方所有合同中受疫情影响的部分,应逐一列明所有主协议的编号及名称,以免发生混淆。
接着,应对合同中相关已履行或未变动内容进行明确说明
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内容,尤其是作为付款方的付款情况,包括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相关收款人等,应在协议中固定该内容。对于履行义务方的相关履行内容,如履行阶段、履行内容等,例如在长期买卖合同中已交付的货物详情、涉及相关物流运输情形等,均应做明确约定。
因新型肺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物流运输、金融业务、行业限制性开业等多种情况可能对主协议内容均有一定影响。但是在主要合同目的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对不变动的合同条款做明确说明。如条款内容较长,可以仅说明条款编号、名称,或使用“双方约定不一致或未约定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等表述。
同时,双方应对相关合同款项的减免情况做明确约定
从目前的新型肺炎疫情情况来看,广东地区多个机构宣布对相关租赁合同的租金进行减免。从此背景来看,对于具体减免款项的名称,应与主合同表述一致。同时应约定具体的减免时间段,尽量用年月日的表述方式,而非“疫情开始”“疫情结束”等类似模糊表述。在存在多个主体的情况下(两个以上合同主体),则应明确具体的款项受减免主体,防止多个减免主体的减免内容发生混淆。
最后,如合同款项减免方为政府或有关国企单位,应写明相关文件名称或将内容列为附件
在疫情影响下,相关政府部门可能会针对某些行业出具政策文件,合同双方的协商内容以此政策文件为基础的,应将此政策在补充协议中列明,或以附件形式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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